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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独立意见如下: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或安排。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生猪销售量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成长性指标。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选取生猪销售量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开发状况。该业绩考核指标亦是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其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伟良 金 浪 徐向纮 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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