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5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资料图)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2,330.54万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644.32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963.4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80.89万元,已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67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任泽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县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28.10万元(不含税),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428.10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万元) |
1 | 特种橡胶新材料项目 | 7,000.00 | - |
2 | 特种工程塑料项目 | 2,800.00 | 377.59 |
3 | 特种橡塑产业技术研究院(扩建)项目 | 6,880.89 | 50.41 |
合计 | 16,680.89 | 428.10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63.43万元(不含税)。在截至2022年12月28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57.77万元(不含税),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357.77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万元) |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资金(万元) | 拟置换金额(万元)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400.00 | 100.00 | 100.00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356.60 | 196.23 | 196.23 |
3 | 律师费用 | 141.51 | 56.60 | 56.6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万元) |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资金(万元) | 拟置换金额(万元)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19.81 | - | - |
5 | 发行手续费费用及其他 | 45.50 | 4.94 | 4.94 |
合计 | 1,963.43 | 357.77 | 357.77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02号)。认为: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二)《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三)《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五)《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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